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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7大學院校分部供推廣教育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會議日期 70 年 02 月 03 日

要旨

二7大學院校分部供推廣教育使用之土地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私立大學所有土地,坐落於該校本部區域外,地上設立該校城區部辦理各種講習班,該地可否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編者註:現行第8條第1項第1款)有關規定減免地價稅乙案。說明:二、案經本部函准教育部69年12月12日台高字第40629號函復略以:「私立大學院校分部辦理之各種講習或訓練,均係依照大學法第35條(編者註:現行法第31條)規定之「推廣教育」辦理,屬教學必需之範圍,並非以營利為目的,請准予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之規定,免徵地價稅。」本部同意教育部意見。(財政部70/02/03台財稅第30910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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