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私有土地供道路工程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要旨
二8私有土地供道路工程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平交道立體交叉工程所使用之私有土地,在尚未辦理徵收前,經協調業主同意由該公所先行施工並預付土地補償費半數,如經查明該業主確未另收取其他任何土地使用費,准予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70/07/31台財稅第36320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8私有土地供道路工程使用者免徵地價稅
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平交道立體交叉工程所使用之私有土地,在尚未辦理徵收前,經協調業主同意由該公所先行施工並預付土地補償費半數,如經查明該業主確未另收取其他任何土地使用費,准予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財政部70/07/31台財稅第36320號函)
則次:8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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