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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1財團法人宗教團體供佈道及傳教人員宿舍用地與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免徵地價稅

會議日期 72 年 06 月 01 日

要旨

二11財團法人宗教團體供佈道及傳教人員宿舍用地與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宗教團體,其與傳教佈道之教堂及寺廟相連或同一範圍內供傳教人員之宿舍用地,准比照本部65年3月22日台財稅第31806號函釋(編者註:參閱房屋稅契稅法令彙編)免徵地價稅。說明:二、查經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有益社會風俗教化之宗教團體,其專供公開傳教之教堂用地免稅,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所明定。本案如經查明其傳教人員宿舍等用地確與教堂相連而在同一庭院範圍內並以同一所有權人登記者,應准予辦理。(財政部72/06/01台財稅第33820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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