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6教會拆屋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後分屋由教會使用之土地部分免稅
要旨
二16教會拆屋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後分屋由教會使用之土地部分免稅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基督教○會所有土地,原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核准免徵地價稅,嗣該會將地上建物拆除與○公司合作興建房屋,並於改建完成後,以部分土地作價與建方交換建物,其由建方取得土地持分部分,因將來非供教會使用,於改建期間應不得免徵地價稅;至依合建契約規定於改建後由該會分屋使用部分,其拆除改建期間地價稅准予參照本部80年11月27日台財稅第800757304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9/04/13台財稅第0890453026號函)
編註
則次:16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