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3非營利之教養院依縣市政府委託合約收費者其用地免徵地價稅
要旨
二23非營利之教養院依縣市政府委託合約收費者其用地免徵地價稅
函釋全文
財團法人○殘障教養院係辦理收容殘障教養、習藝、施醫等業務,並按殘障(編者註:現改稱身障)等級對外收費,如經查明此項費用之收取係依據縣市政府委託收容殘障者之合約而來,並非該院自行另訂收費標準並收取費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其本身事業用地准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地價稅;至其有收益之其他土地,如將全部收益直接用於該事業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地價稅得專案報請減免。(財政部83/04/19台財稅第83159086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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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23 款類次:2 章節:第一章總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