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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毋需再行申報現值

會議日期 63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三1典權人取得典物所有權毋需再行申報現值

函釋全文

土地設典已依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稅,典權人依民法第923條第2項取得典物所有權時,自無需再行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再行移轉時,應以設典當時核計預繳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前次移轉申報現值,依法核課土地增值稅。(財政部63/01/10台財稅第30184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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