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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2有償撥用之公地移轉登記時得以清冊替代現值申報

會議日期 77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三2有償撥用之公地移轉登記時得以清冊替代現值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為縮短公地撥用作業流程,有償撥用之公有土地,於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准以「公有土地有償撥用清冊」替代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及免稅證明。說明:二、公有土地於奉准有償撥用後,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公有土地奉准有償撥用後,由申請撥用機關填列「公有土地有償撥用清冊」1式4份,連同奉准有償撥用之公函影本送土地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以替代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之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二)稽徵機關受理申報後,應即依「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5點規定辦理查欠(包括工程受益費)後,於清冊上註明欠稅費情形;如有欠稅費者,應將欠稅費繳款書送達撥用機關繳納。(三)稽徵機關經查無欠稅費或欠稅費已完納時,應於「公有土地有償撥用清冊」加蓋「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字樣,以替代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2規定之免稅證明,並將上開清冊1份存查,3份交申請撥用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財政部77/12/06台財稅第770413583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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