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4退輔會辦理配耕土地放領得以承領戶清冊代替現值申報
要旨
三4退輔會辦理配耕土地放領得以承領戶清冊代替現值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者註:現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各農場場員配耕土地放領,准以承領戶清冊代替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惟承領戶清冊內應載明完整土地稅籍資料,以利建檔。說明:二、承領戶清冊內應載明之事項,包括土地地段地號、宗地面積、移轉持分及面積、承領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放領價格、放領日期等,放領價格如以實物計算者,並應書明折徵代金之折算標準。(財政部80/02/12台財稅第80002641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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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