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6政府價購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得以價購補償地價清冊代替現值申報
要旨
三6政府價購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得以價購補償地價清冊代替現值申報
函釋全文
主旨:為簡化作業流程,對於政府協議價購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其移轉現值申報作業,原則同意以需地機關所填載「價購補償地價清冊」代替現行「現值申報書」。說明:二、為便利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價冊釐正及有關地籍異動等相關作業,有關「價購補償地價清冊」之名稱及格式等相關事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價購補償清冊」名稱改為「公共建設用地價購清冊」或「公共建設用地價購申報清冊」。(二)清冊格式除應包括有土地標示、宗地面積、移轉持分及面積、原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欠稅費情形、土地登記日期、價購後所有權人及管理者等相關欄位外,增列各筆土地協議價購日期及價購單價。(三)清冊由需地機關填具1式4份,送稅捐稽徵機關於審核現值確定後,將2份清冊移送地政機關,俾憑辦理地籍及地價釐正相關作業。(財政部86/09/13台財稅第86054972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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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6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