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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7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更申報土增稅得由實施者以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代替現值申報書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三7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更申報土增稅得由實施者以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代替現值申報書

函釋全文

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申報作業,得由實施者檢具經更新主管機關釐正之權利變換分配結果清冊及相關資料,代替「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及「契稅申報書」,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財政部98/07/30台財稅字第09800230020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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