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無需申報移轉現值
要旨
三8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無需申報移轉現值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財政部86/12/18台財稅第861931633號函)
編註
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8土地因信託申辦移轉登記無需申報移轉現值
土地所有權因信託行為成立,而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由委託人移轉與受託人,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無需先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惟仍應依法辦理查欠作業,檢附無欠稅(費)證明文件,憑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財政部86/12/18台財稅第861931633號函)
則次:8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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