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0土地合併前後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現值之計算以參與合併前之土地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要旨
三10土地合併前後價差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申報現值之計算以參與合併前之土地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
函釋全文
兩宗以上所有權人不相同之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合併前後應有部分價值相差均在1平方公尺單價以下者,免予申報移轉現值,有關1平方公尺單價之計算,係以參與合併土地合併前公告現值單價最低者為準。(財政部97/08/18台財稅字第09700314600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3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