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土地移轉申報現值之退案補正期間為15日
要旨
四1土地移轉申報現值之退案補正期間為15日
函釋全文
稅捐機關在受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時,如遇當事人填寫申報書有錯誤或所附附件不全或缺漏時須退案補正者,當事人之補正期限,可比照內政部62年7月21日台內地字第528182號函(編者註:現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56條)規定,應在15日內補正,逾期即予註銷原申報收件號碼。(財政部68/06/08台財稅第33776號函)附件:內政部62年7月21日台內地字第528182號函都市土地移轉申報現值案件,經審核結果須退回補正時,擬限自通知之日起1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予以註銷原申報案件乙節,可准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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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 款類次:4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