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3出售公有土地誤按公告現值申報是否准予更正釋疑
要旨
四3出售公有土地誤按公告現值申報是否准予更正釋疑
函釋全文
出售公有土地,經承購人輾轉買賣,歷次均按公有土地實際出售價額申報移轉現值,至84年再移轉時,誤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申報,於辦竣移轉登記後,當事人申請更正其申報現值為原公有土地實際出售價額者,如經查明確係申報錯誤,准照本部(70)台財稅第34807號函規定辦理。(財政部84/12/20台財稅第8421508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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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4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