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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6部分共有人申報移轉應繳清全部稅款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會議日期 71 年 04 月 09 日

要旨

四6部分共有人申報移轉應繳清全部稅款後始得辦理變更登記

函釋全文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或第6項規定,由部分共有人或同意調解之共有人申報土地現值,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申報人應負責繳清全部共有土地增值稅,始得據以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財政部71/04/09台財稅第32419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4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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