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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3土地按公告現值售與需地機關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

會議日期 75 年 12 月 23 日

要旨

四13土地按公告現值售與需地機關申報時應檢附之文件

函釋全文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公告土地現值(編者註:已改按徵收補償地價)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應由需地機關於會同原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檢附價購土地之契約書及該土地為依法得徵收之法令依據,向稅捐機關申請核定。(財政部75/12/23台財稅第7581936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4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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