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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7申報移轉現值之當事人非自然人者不必檢附代表人之身分證明

會議日期 87 年 06 月 04 日

要旨

四17申報移轉現值之當事人非自然人者不必檢附代表人之身分證明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當事人為非自然人者,不必檢附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財政部87/06/04台財稅第871946345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4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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