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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四18稅捐處對傳檔之農地繼承或贈與免稅案件5年內申報移轉之處理

會議日期 87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四18稅捐處對傳檔之農地繼承或贈與免稅案件5年內申報移轉之處理

函釋全文

各稅捐稽徵處對於財稅資料中心(編者註:現為財政資訊中心)按季傳檔提供之農業用地繼承或贈與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案件,如該所有權人於5年內辦理申報移轉現值,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或免稅(編者註:現為不課徵)證明書上加蓋「另有遺產稅」或「另有贈與稅」戳記(編者註:本部98年12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800563120號函修正為「另須補繳原免徵之遺產稅」或「另須補繳原免徵之贈與稅」),並將是項資料通報管轄國稅稽徵機關。(財政部87/12/24台財稅第871980780號函)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4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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