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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資產負債其土增稅可否記存釋疑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25 日

要旨

3銀行概括承受信合社資產負債其土增稅可否記存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銀行受讓○信用合作社(簡稱○信)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是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辦理乙案。說明:二、查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編者註:現為第14條)第1項規定,金融機構概括承受或概括讓與者,準用本法之規定。○銀行受讓○信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係本部(編者註:現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金融機構合併法第5條(編者註:條文文字已有修正)及銀行法第58條規定核准在案。三、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編者註:現為第13條第1項第5款、第4款,且條文文字已有修正)規定,原供消滅機構直接使用或依銀行法第76條規定承受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予存續機構或新設機構時,准予記存應繳納或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90/12/25台財稅字第0900457451號函)

編註

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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