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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保險公司依營業讓與轉換成立金控公司其土地讓與可記存土增稅

會議日期 90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4保險公司依營業讓與轉換成立金控公司其土地讓與可記存土增稅

函釋全文

主旨:○產物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及○綜合證券公司申請共同轉換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並為該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乙案。說明:六、原○產物保險公司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4條之營業讓與轉換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其原依法投資之土地讓與轉換成立之○產物保險公司時,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28條第2款規定土地增值稅得先予記存。(財政部90/11/27台財保字第0900062707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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