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併購記存土增稅以股份作為對價應計入無法發行股份之土地重估增值
要旨
併購記存土增稅以股份作為對價應計入無法發行股份之土地重估增值
函釋全文
公司併購,申請依企業併購法第34條(編者註:現為第3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存土地增值稅,該條所稱「以有表決權之股份作為支付被併購公司之對價」,於核計該股份之價值時,應計入無法發行股份之土地重估增值。(財政部97/06/19台財稅字第097040520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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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