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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拍賣之不動產再行移轉縱拍定前欠稅未繳仍准辦理移轉

會議日期 72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2拍賣之不動產再行移轉縱拍定前欠稅未繳仍准辦理移轉

函釋全文

依照「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0條(編者註:現為「臺灣地區土地房屋強制執行聯繫要點」第10點)規定,買受人承購法院拍賣之不動產,應依照法院核發之移轉證明書辦理登記,免附完稅證明。準此,買受人再行移轉時,該不動產於拍賣前所欠繳之房地稅縱未繳清,仍應准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財政部72/03/02台財稅第31357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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