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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債權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者可僅就債務人部分遺產土地分單代繳地價稅

會議日期 85 年 10 月 09 日

要旨

4債權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者可僅就債務人部分遺產土地分單代繳地價稅

函釋全文

主旨:債權人聲請代位申辦繼承登記案件,應准債權人申請僅就債務人部分遺產土地分單代繳地價稅。說明:二、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以債務人費用,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時,得依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准債權人申繳遺產稅及登記規費,為「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第1條所明定。又同辦法第4條規定:「債權人依第1條向稅捐稽徵機關申繳遺產稅者,其應代繳之遺產稅額,得就其聲請強制執行之不動產所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率計算之」。是以,該類土地如有欠繳地價稅,准由債權人申請僅就債務人部分遺產土地分單代繳地價稅。(財政部85/10/09台財稅第851919821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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