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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欠稅土地申辦分割如已提供相當擔保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會議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欠稅土地申辦分割如已提供相當擔保可核發同意移轉證明

函釋全文

○公司欠繳地價稅之土地,於其欠稅行政救濟程序中申辦共有土地分割查欠作業,如該公司已就其欠繳之地價稅提供相當擔保,准予參照本部85年8月7日台財稅第851913548號函(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規定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惟其提供擔保品是否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應依法辦理。(財政部92/05/12台財稅字第0920405183號函)

編註

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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