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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移轉部分持分土地時其所欠地價稅准就移轉部分分單及查欠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移轉部分持分土地時其所欠地價稅准就移轉部分分單及查欠

函釋全文

○公司所有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移轉部分持分予○君,該土地所欠之地價稅應准就移轉持分部分予以分單,並就該分單部分查欠。(財政部88/08/26台財稅第881938758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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