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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繳清已開徵之稅費

會議日期 90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土地所有權移轉前應先繳清已開徵之稅費

函釋全文

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及房屋稅條例第22條規定所稱「欠稅」應包括已開徵未繳納,但尚未逾繳納期間之情形在內。從而「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9點:「地政機關受理登記案件時,如有新一期田賦或地價稅或工程受益費業已開徵者,應通知當事人補送繳納稅費收據。」之規定,並未逾越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之規定。(財政部90/10/18台財稅字第0900456464號令)

編註

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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