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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自辦市地重劃完成後以土地抵付重劃費用登記為縣有嗣抵付地標售移轉時如何查欠釋疑

會議日期 94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自辦市地重劃完成後以土地抵付重劃費用登記為縣有嗣抵付地標售移轉時如何查欠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公司自辦市地重劃,其所有參加重劃土地於重劃前已積欠之歷年地價稅,於重劃完成後,該公司以其重劃土地折價抵付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經逕行登記為縣有等,嗣後前開折價抵付之土地標售移轉時,應如何查欠乙案。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欠繳土地稅之土地,在欠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典權。」平均地權條例第60條規定:「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等10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4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上述市地重劃負擔總費用,如係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以其所有之重劃土地折價抵付,於依同條例施行細則第87條第1項規定辦理移轉登記(包括依相關法令規定而於抵付登記時,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人欄中之「姓名」欄蓋「空白」戳章,「管理者」欄蓋「○○縣(市)政府」之登記)時,亦屬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所稱「移轉登記」,爰仍有該條項規定之適用。至於公司重劃前所積欠之歷年地價稅部分,應以其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及重劃後取得之土地,分別計算應分攤欠稅之金額作為查欠之範圍。即重劃後取得之土地再移轉時,僅就其應分攤之欠稅金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辦理查欠;而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既經移轉登記為縣有等,其應分攤之欠稅部分,應循清理欠稅作業相關程序辦理。(財政部94/09/09台財稅字第09404561430號函)

編註

則次:28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稽徵程序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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