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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1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者如何執行欠稅釋疑

會議日期 69 年 12 月 19 日

要旨

1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者如何執行欠稅釋疑

函釋全文

祭祀公業管理人死亡未重選而派下員又不詳時,其欠稅之移送執行,茲參照司法院之意見核復如下:(一)由稅捐機關先向戶政、地政等機關查明欠稅祭祀公業有無派下員以之為送達,移送法院(編者註:現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執行。(二)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如亦具有派下員之身分,則於其死亡後,依前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應再向有關機關查明死亡管理人之繼承人為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三)依前兩項方式仍無法處理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2項規定,以使用人為應受送達人,對之依法送達後,移送法院執行。(財政部69/12/19台財稅第40328號函)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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