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土地稅之稽徵規定應優先於土地法適用
要旨
3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土地稅之稽徵規定應優先於土地法適用
函釋全文
檢送內政部就有關土地法第201條規定之適用疑義釋函影本1份。(財政部91/10/17台財稅字第0910058601號函)附件:內政部91年10月1日台內地字第0910012601號函主旨:貴署○行政執行處(編者註:現為行政執行署○分署)對土地法第201條規定之適用疑義乙案。說明:二、土地稅法就土地稅課徵事宜而言,為土地法之特別法,有關地價稅欠繳或滯納之處理事宜,土地稅法既已有規定,應依土地稅法之規定辦理。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故有關土地稅之稽徵、保全及強制執行等事宜,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既訂有相關規定,即應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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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六章罰則 版本:一一二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