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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無照違章建築仍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會議日期 69 年 07 月 16 日

要旨

無照違章建築仍為房屋稅課徵對象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房屋稅稅率分為住家用房屋與非住家用房屋兩類,後者又分為營業用與非營業用。房屋稅係由稽徵機關根據房屋稅條例有關規定,按房屋現值,依其使用情形所應適用之稅率,核計稅額向納稅義務人徵收之。房屋凡供營業用者,不論營利事業有否取得執照,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房屋稅係以附屬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無照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財政部69/07/16台財稅第35758號函)

編註

則次:2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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