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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稅

會議日期 69 年 10 月 29 日

要旨

違章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設籍課稅

函釋全文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自不例外。如對違章建築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相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籍為宜。(財政部69/10/29台財稅第38975號函)

編註

則次:2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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