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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其列管期間無收益者房屋稅由繼承人負擔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09 日

要旨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建物其列管期間無收益者房屋稅由繼承人負擔

函釋全文

主旨: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其列冊管理期間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說明:二、土地法於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施行,其中第73條之1有關逾期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又本部66年10月4日台財稅第36740號函釋,略以:因繼承而取得物權者,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效力,已為民法第759條所規定。從而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之財產,雖未登記,亦應就該財產履行納稅義務……」。是以,未辦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於地政機關列冊管理期間無收益者,既已無暫緩繳納賦稅之法令依據,參照上開函釋規定,應由繼承人履行納稅義務。(財政部89/05/09台財稅字第0890453056號函)

編註

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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