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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產署管理拋棄繼承之遺產期間無收益且不足清償債權者免墊繳房屋稅

會議日期 95 年 04 月 04 日

要旨

國產署管理拋棄繼承之遺產期間無收益且不足清償債權者免墊繳房屋稅

函釋全文

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之遺產,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經法院選任本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編者註:現為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為其遺產管理人,於管理不動產期間,倘經查明該遺產無收益且有不足清償債權之虞者,有關其代管期間房屋稅之處理,請參照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7點(編者註:現為第13點第3款)規定辦理。(財政部95/04/04台財稅字第09504520090號函)

編註

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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