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公告徵收發放補償費後拆除前之房屋其房屋稅向徵收機關課徵
要旨
經公告徵收發放補償費後拆除前之房屋其房屋稅向徵收機關課徵
函釋全文
房屋經公告徵收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惟該房屋之房屋稅籍如未註銷,該房屋既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財政部70/11/13台財稅第395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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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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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告徵收發放補償費後拆除前之房屋其房屋稅向徵收機關課徵
房屋經公告徵收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惟該房屋之房屋稅籍如未註銷,該房屋既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財政部70/11/13台財稅第395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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