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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前函所稱徵收機關係指需用土地人

會議日期 71 年 01 月 22 日

要旨

前函所稱徵收機關係指需用土地人

函釋全文

本部70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9597號函說明二:「……該房屋既已為徵收機關所有,除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4條免稅規定者外,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所稱「徵收機關」係指土地法第224條所稱之「需用土地人」而言。(財政部71/01/22台財稅第30527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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