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9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房屋經公告徵收領得救濟金後拆除前由原所有人繼續使用仍應負擔房屋稅

會議日期 89 年 10 月 18 日

要旨

房屋經公告徵收領得救濟金後拆除前由原所有人繼續使用仍應負擔房屋稅

函釋全文

主旨:甲所有房屋,經市政府地政處公告徵收及領得救濟金後,在未拆除前仍由甲繼續使用,是否改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一案。說明:二、依土地法第215條規定,徵收土地時,其改良物應一併徵收。又同法第235條規定,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依照前揭法條意旨,房屋經公告徵收並發放補償費完竣,被徵收人對房屋之權利義務已告終止,故本部70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9597號函釋,房屋經公告徵收後,在未拆除前,仍由原業主繼續使用者,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不再向原業主課徵房屋稅。本案甲所有房屋,經市政府地政處公告徵收,如經查明甲領得徵收機關發放之款項,非屬補償費,與本部上揭函釋有別,仍應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向甲課徵房屋稅。(財政部89/10/18台財稅字第0890457341號函)

編註

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房屋經公告徵收領得救濟金後拆除…」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