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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公告徵收就已具領之補償費提出異議致未拆除之房屋其房屋稅向徵收機關課徵

會議日期 90 年 01 月 12 日

要旨

經公告徵收就已具領之補償費提出異議致未拆除之房屋其房屋稅向徵收機關課徵

函釋全文

主旨:關於甲所有房屋,經貴縣政府公告徵收,且已具領補償費,惟甲於徵收公告期限內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提出異議,致該屋尚未執行拆除,仍由甲繼續使用,房屋稅納稅義務人歸屬為何一案。說明:二、經函准內政部90年1月5日台(90)內地字第8918101號函略以:「按『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土地徵收條例第21條定有明文,準此,本案甲既於公告徵收後具領徵收補償費,對於其所有房屋之權利義務,業於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時終止。」故本案房屋請依本部70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39597號函釋,自發放補償費完竣之日起,應向徵收機關課徵房屋稅。(財政部90/01/12台財稅字第0900001079號函)

編註

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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