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持分共有之房屋未設管理人者其債權人可分單代繳該持分之房屋稅
要旨
被繼承人持分共有之房屋未設管理人者其債權人可分單代繳該持分之房屋稅
函釋全文
甲及乙等2人持分共有房屋,其中乙死亡而由其債權人丙公司聲請就乙持分部分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倘該房屋未設管理人者,應准就該公司代位申辦繼承登記之持分房屋部分,分單代繳房屋稅。(財政部94/07/22台財稅字第09404553870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持分共有之房屋未設管理人者其債權人可分單代繳該持分之房屋稅
甲及乙等2人持分共有房屋,其中乙死亡而由其債權人丙公司聲請就乙持分部分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倘該房屋未設管理人者,應准就該公司代位申辦繼承登記之持分房屋部分,分單代繳房屋稅。(財政部94/07/22台財稅字第09404553870號函)
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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