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184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被繼承人持分共有之房屋未設管理人者其債權人可分單代繳該持分之房屋稅

會議日期 94 年 07 月 22 日

要旨

被繼承人持分共有之房屋未設管理人者其債權人可分單代繳該持分之房屋稅

函釋全文

甲及乙等2人持分共有房屋,其中乙死亡而由其債權人丙公司聲請就乙持分部分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倘該房屋未設管理人者,應准就該公司代位申辦繼承登記之持分房屋部分,分單代繳房屋稅。(財政部94/07/22台財稅字第09404553870號函)

編註

則次:17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被繼承人持分共有之房屋未設管理…」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