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涉訟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會議日期 73 年 10 月 11 日

要旨

涉訟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

函釋全文

主旨:房屋經法院判決終止信託關係應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交還與原所有權人,其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之變更,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說明:二、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依據契稅申報資料或遺產稅完(免)稅證明書等資料,辦理釐正。關於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其申報契稅之起算日期,依契稅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本案據函陳,系爭房屋係27年前由甲基於信託關係登記為其胞弟乙名義,應課房屋稅向以乙名義課徵。嗣甲為請求交還房屋事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於72年1月17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71年度上字第1054號判決確定,乙應將系爭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與甲。依前述有關規定,本案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之變更,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為準。(財政部73/10/11台財稅第61141號函)

編註

則次:2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涉訟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應以…」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