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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移轉向承買人課徵之房屋稅滯欠時於移轉登記前得重新向原所有人發單

會議日期 81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因移轉向承買人課徵之房屋稅滯欠時於移轉登記前得重新向原所有人發單

函釋全文

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因移轉而申報契稅,致其房屋稅向承買人課徵者,如於繳納期限屆滿後仍未繳清,在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經主管稽徵機關催繳仍未繳納時,得恢復以原所有權人名義重行發單,課徵房屋稅。(財政部81/02/17台財稅第800777852號函)

編註

則次:23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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