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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屋二賣未辦移轉登記前其房屋稅仍向原所有人徵收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24 日

要旨

一屋二賣未辦移轉登記前其房屋稅仍向原所有人徵收

函釋全文

依房屋稅條例第4條規定,房屋稅向房屋所有人徵收之。所有權人住址不明,或非居住房屋所在地者,應由管理人或現住人繳納之。本案房屋一屋二賣,於地政機關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其房屋納稅義務人應依上揭條文規定辦理。(財政部88/08/24台財稅第881117428號函)

編註

則次:35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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