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華郵政公司租屋供郵局使用其房屋稅向所有人徵收
要旨
中華郵政公司租屋供郵局使用其房屋稅向所有人徵收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自92年1月1日成立後,租用房地供郵局使用、為業務需要取得不動產,及所書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可否免徵房屋稅、地價稅、契稅及免貼用印花稅票疑義案。說明:二、按「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為郵政法第9條第1項所規定,另依郵政法第4條第5款規定:「郵政公用物:指專供中華郵政公司使用之建築物、土地……。」(編者註:現行法已修正並移列為第4條第15款規定)準此,私人所有之房屋及土地,出租中華郵政公司供作郵局使用,其房屋稅及地價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徵收,該公司並非納稅義務人,應無前揭郵政法免稅規定之適用。三、該公司取得之不動產,如係供經營遞送郵件業務使用,其契稅得予免徵。至其取得之不動產是否確供上開業務使用,允宜由稽徵機關實際瞭解並登載備查。(財政部93/07/07台財稅字第09304525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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