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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學校實習工廠出租供營業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會議日期 59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學校實習工廠出租供營業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

函釋全文

私立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所有之實習工廠,據呈稱係租與甲公司生產電子器材外銷,該廠房顯屬供營業使用,自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財政部59/08/26台財稅第26488號令)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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