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房屋使用情形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要旨
對房屋使用情形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函釋全文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但書(編者註:現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但書)所指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非住家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財政部66/05/26台財稅第3343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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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對房屋使用情形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
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3款但書(編者註:現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但書)所指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用者,非住家之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面積六分之一,如課稅房屋為多層式建築者,應以每層面積為計算基準。(財政部66/05/26台財稅第3343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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