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宅地下停車場部分供住戶共同使用部分對外收費其房屋稅課徵釋疑
要旨
國宅地下停車場部分供住戶共同使用部分對外收費其房屋稅課徵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有關國民住宅之法定地下停車空間,其登記為地上區分所有權主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如由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部分收費開放供訪客停放,其收益依規定歸該國宅共同基金共同使用者,該地下停車場之建物及土地持分,得否免徵房屋稅及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查有關國宅之地下停車場,對外開放停車,按車收費,依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釋,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又該地下停車場既對外收費,其所占持分土地,核與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土地增值稅。至於共同使用部分之國宅地下停車場,由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自行管理,部分收費供訪客停放,該收益並歸該國宅共同基金共同使用者,准由停車位所有權人與國宅管理委員會共同出具切結書載明各類使用情形之面積,按其申報各類使用面積徵免房屋稅,並就其自用部分按比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至如未能提供上述各類使用情形面積之切結書時,因其仍有出租收益事實,其地下停車場之建物及土地持分部分之課稅,仍請依規定辦理。(財政部89/06/16台財稅第089045393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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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