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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變為持分共有不課契稅如分割為各別所有應課契稅

會議日期 55 年 04 月 14 日

要旨

一1祭祀公業解散其不動產變為持分共有不課契稅如分割為各別所有應課契稅

函釋全文

祭祀公業解散後,將其所有土地移轉登記與派下,由公同共有變為持分共有(編者註:即分別共有),不須課徵契稅;如由公同共有分割為各別所有,應依照契稅條例第8條規定,仍應完納分割契稅。(財政部55/04/14台財稅發第3507號令)

編註

則次:1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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