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公同共有變更為持分共有如持分增加者應課契稅
要旨
一2公同共有變更為持分共有如持分增加者應課契稅
函釋全文
本部55台財稅發第3507號令規定公同共有土地變更為持分共有(編者註:分別共有),無需繳納分割契稅,應以變更後持分(編者註:係指分別共有之應有部分而言)減少或不變之共有人,始有其適用。持分增加者,顯係持分減少者之讓與所致,應予查明其讓與性質(如買賣、贈與等),依法課徵契稅。(財政部66/03/30台財稅第32058號函)
編註
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