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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6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地變更為父母所有應課契稅

會議日期 63 年 05 月 18 日

要旨

一6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之房地變更為父母所有應課契稅

函釋全文

不動產原既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置,並經辦竣產權登記,依法已屬子女所有,如有移轉登記予父母名義情事,自應由稽徵機關查明移轉原因,依照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編者註:現行平均地權條例)及契稅條例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財政部63/05/18台財稅第33464號函)

編註

則次:6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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