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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7共同申請承購住宅後改由1人承購應否課徵契稅釋疑

會議日期 66 年 04 月 12 日

要旨

一7共同申請承購住宅後改由1人承購應否課徵契稅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整建住宅共同承購人之一,放棄承購,改由另一承購人單獨承購,應否課徵契稅乙案,希照說明二辦理。說明:二、本案如原由甲、乙2人共同申請承購,在辦理產權登記前,乙拋棄承購,經國民住宅處核准由甲單獨承購,顯無產權移轉情事,自無需報繳契稅,如乙已取得產權或甲、乙2人已辦竣共有登記,則甲之事後單獨取得該住宅之產權,顯已涉及所有權之轉讓,自應依法報繳契稅。(財政部66/04/12台財稅第32262號函)

編註

則次:7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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