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由共有人中之一登記為單獨所有應課契稅
要旨
一9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由共有人中之一登記為單獨所有應課契稅
函釋全文
公寓式房屋共同使用部分之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等,如其使用執照記載為各業主所共有,嗣由共有人中之1人聲請登記為單獨所有時,稽徵機關自應查明其他共有人放棄共有部分之原因(如贈與、買賣等)依法核課契稅。(財政部69/02/26台財稅第31647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由共有人中之一登記為單獨所有應課契稅
公寓式房屋共同使用部分之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等,如其使用執照記載為各業主所共有,嗣由共有人中之1人聲請登記為單獨所有時,稽徵機關自應查明其他共有人放棄共有部分之原因(如贈與、買賣等)依法核課契稅。(財政部69/02/26台財稅第31647號函)
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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