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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由共有人中之一登記為單獨所有應課契稅

會議日期 69 年 02 月 26 日

要旨

一9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由共有人中之一登記為單獨所有應課契稅

函釋全文

公寓式房屋共同使用部分之地下室及屋頂突出物等,如其使用執照記載為各業主所共有,嗣由共有人中之1人聲請登記為單獨所有時,稽徵機關自應查明其他共有人放棄共有部分之原因(如贈與、買賣等)依法核課契稅。(財政部69/02/26台財稅第31647號函)

編註

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1章 全部在一章 版本:一一一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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